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
——鄂州中院工作报告中的案例(一)

时间: 2026-01-30 09:01 来源: 鄂州中院

【编者按】一月中旬,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义文在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其中涉民生的典型案例深受关注。本期我们将以“工作报告中的民生小案”为专题,记录一年来鄂州法院依法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法治足印。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本期收录了3个案例,一起来看鄂州中院如何把老百姓的难事当作自己的家事来办,以公正裁判明确行为规则、体现价值导向。

 录

案例一  保护购房人“择善而居”善良风俗
——何某诉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

——张某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让每一份劳动受到公正对待

——周某某诉孟某、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案

案例一

保护购房人“择善而居”善良风俗

——何某诉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何某以55万元价格购买叶某的房屋,合同约定“买方知悉房屋居住情况,卖方无隐瞒”等内容。2023年8月,何某得知房屋内曾发生叶某母亲自缢身亡的事件,遂遭受巨大心理冲击,诉至法院。

市中院二审认为,叶某对“凶宅”事实进行隐瞒,导致何某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房屋,叶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55万元。“凶宅”信息不属于肉眼可见的房屋瑕疵,买方难以自行查证,法院的判决依法保护购房人“择善而居”善良风俗,通过否定欺诈行为的法律效力,明确警示出卖人规避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对规范交易秩序、维护公平诚信原则具有示范价值。

案例二
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

——张某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系某餐饮公司“美团”配送骑手,等待出餐期间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前,餐饮公司投保了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以与受害人刘某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市中院二审认为,刘某某从事美团餐饮配送服务时发生猝死,相关部门已认定其为因工死亡,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穿透式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5万元。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维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担当与作为。

案例三
让每一份劳动受到公正对待

——周某某诉孟某、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案

七旬老农周某某进城卖菜被孟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周某某因伤住院治疗42天,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

市中院二审认为,驾车人及保险公司需赔付周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同时,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周某某在家从事蔬菜种植、售卖,足以证明周某某因案涉事故误工致使其收入减少或丧失,因此判决驾车人及保险公司赔付1.3万元误工费。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强化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关怀。